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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吴媛媛 通讯员 闻晓红 日前,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对一恶势力犯法团体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索债,并实施违法犯法行为的案件作出一审讯断,四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二个月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查看构造指控的事实后认为,2016年以来,被告人徐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对付未能定时还款者,通过实施持凶器殴打他人、威胁、辱骂、恫吓、贴身跟从等“软暴力”手段向债务人及其亲友索债,实施多起寻衅滋事,犯科拘禁等违法犯法行为,慢慢形成以被告人徐某某为首要分子,以徐某、刘某为重要成员,以张某等工钱成员的恶势力犯法团体,四被告人行为别离组成寻衅滋事罪、犯科拘禁罪、骗财骗罪、虚假诉讼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徐某、刘某、张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辱骂、恫吓、威胁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徐某某伙同被告人张某犯科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徐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9万元,数额较大;被告人徐某某以假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挫折司法秩序、严重损害他人正当权益。被告人徐某某的行为别离组成寻衅滋事罪、犯科拘禁罪,骗财骗罪,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徐某、刘某的行为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组成犯科拘禁罪。 法院认为,四被告人系犯法团体,被告人徐某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徐某、刘某系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某系成员。被告人徐某某、徐某、刘某虽均系主犯,但被告人徐某某系首要分子,应凭据犯法团体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惩罚,被告人徐某、被告人刘某该当凭据其参加的可能组织、批示的全部犯法惩罚。被告人张某系从犯,依法对被告人张某从轻惩罚。四被告人中除张某认罪立场较好外,其余三被告人均避重就轻,被告人徐某某、刘某均不组成率直,被告人徐某亦不组成自首。 经综合有关情节,法院作出一审讯断,被告人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犯科拘禁罪、骗财骗罪、虚假诉讼罪,归并有期徒刑十一年,抉择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一万九千元;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被告人张某犯犯科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徐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