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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新闻门户     作者:华夏门户     浏览:次     发布时间:2026-05-07
摘要: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琼民通〔2023〕34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未成年人

监护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民通〔2023〕34号

  各市、县、自治县民政局:

  现将《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民政厅

  2023年8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保护,落实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国未保组〔202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未成年人监护评估是指对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监护人监护能力进行评估,形成阶段性评估结论的服务行为。

  第三条监护评估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客观全面、专业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未成年人监护评估的对象为:

  (一)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在海南且纳入保障范围的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由民政部门进行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辖区内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每2年开展一次全覆盖的监护评估。

  其他需要评估的未成年人,相关部门(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开展评估。

  第六条开展监护评估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第二章评估组织及人员

  第七条未成年人监护评估,可以由部门(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监护评估的,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八条自行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监护评估的,应当组建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应至少有1名在编人员和1名熟悉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残疾未成年人进行监护评估的,评估小组还应当有1名与残疾类型相应专业的执业医师参与。

  第九条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或依法登记注册且评估为3A级以上的社会组织;

  (二)业务范围包含社会调查或评估,或具备评估相关经验;

  (三)有5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且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名单;

  (四)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评估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自然人)名单;

  (二)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技术职业资格,且从事为未成年人服务相关工作2年以上;

  (三)遵守社会工作职业伦理操守。

  第十一条评估工作应由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评估人员开展,开展评估时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严格保守未成年人隐私,不得在任何场合以任何形式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信息;

  (二)坚持客观公正,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真实记录评估过程中的谈话内容和收集其他材料;

  (三)严格按照评估标准规定的评估流程和评估内容,完整开展评估工作,按时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人员应当自行回避,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可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评估机构申请其回避:

  (一)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三章评估内容

  第十三条未成年人监护评估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和监护人监护能力评估。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被监护状况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成年人基本情况,包括未成年人基本信息、户籍地和居住地、就学情况、生活情况、健康状况、受救助情况等;

  (二)未成年人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违法犯罪情况、不良嗜好情况;

  (三)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包括发育情况、睡眠情况、体检情况等;

  (四)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包括自我认知水平、性格特点、行为表现等;

  (五)未成年人教育娱乐情况,包括受教育情况、日常学习情况、游戏和娱乐等;

  (六)未成年人社会行为,包括道德品行情况、日常行为情况、同伴关系情况、与成年人交往情况等;

  (七)受照料情况,包括饮食照料情况、衣服适宜情况、个人卫生情况等;

  (八)安全保护情况,包括居住安全、交通安全、身体伤害、精神伤害、性侵害等。

  第十五条监护人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护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受教育程度、身心健康情况、品行道德情况、遵纪守法情况、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监护意愿,包括对未成年人监护的认知程度、对抚养义务的认知程度、对保护未成年人不受伤害的意愿等;

  (三)监护知识,包括了解与监护未成年人的相关法律政策情况、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需求情况、了解未成年人成长阶段特点情况等;

  (四)生活照料能力,包括提供未成年人饮食营养、衣着情况,保障未成年人个人卫生情况,提供未成年人健康照顾情况等;

责任编辑:华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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